前陣子有醫護人員在網路上分享,一名72歲阿嬤意識清楚時曾表示不願接受治療,希望安詳離世,簽下放棄急救同意書,但在失去意識後,家人卻要求撤回,阿嬤被插管急救後雖恢復意識,但已有腦中風的狀況,等同僅剩一個軀殼活著,讓醫護人員大嘆這是「畸形、自私的愛」。

為落實病人自主善終,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將在108年1月6日上路,此為亞洲首部相關法案,病患可簽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選擇接受或拒絕「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」的意願,並且可以隨時撤除或修改。

根據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第14條規定,病人符合5大臨床條件之一,若有預立醫療決定者,醫療機構或醫師可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「維持生命治療,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」,而除了重大過失或違反病人預立的醫療決定外,醫師不需負刑事與行政責任。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5大可終止或撤除急救的適用對象:

  1. 末期病人
  2.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
  3. 永久植物人狀態
  4. 極重度失智
  5. 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,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

誰可以申請?
只要是年滿20歲以上、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,即可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,訂定自己的醫囑。

如何申請?
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,根據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第9條規定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,應符合3大規定,才算完成「預立醫療決定」而具有效力。

3大規定如下:

  1. 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,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
  2. 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2人以上在場見證
  3. 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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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》有什麼不同?

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病人自主權利法



  1. 保障末期病人善終權益
  2. 病人簽具意願書亦可由最近親屬簽具同意書為之(實務上多由親屬為之)
  1. 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、自主與善終權利,僅心智能力健全者可自己做決定
  2. 以病人為核心,保障其知情、選擇與決策權
  3. 搭配各種程序保障機制:預立醫療照護諮詢(ACP)預立醫療決定(AD)、醫療委任代理人



僅保障末期病人 五種特定臨床狀態:
  1. 末期病人
  2.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
  3. 永久植物人狀態
  4. 極重度失智
  5. 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,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



  1. 心肺復甦術
  2. 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
  1. 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:心肺復甦術、機械式維生系統、血液製品、為特定疾病而設置專門治療、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
  2.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

(資料來源:安寧照顧基金會)

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科長何叔安於報導中強調,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不是倡議安樂死,根據第14條所指的5類臨床狀況,多為缺乏生命品質,生命的品質與生命長度,取決於個人價值觀。因此,與其讓至親天人交戰,揹負親族有形無形的責難與壓力,不如提早為自己的醫療權益發聲。

衛福部國健署署長王英偉也對媒體說明,醫護人員必須讓家屬了解安寧照護不是放棄治療,而是協助病人緩和疼痛與不適,有尊嚴地、自然地走向生命終點,國人應對預立醫療決定有正確認識。

此外,衛福部把「其他照護與善終選項」也納入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表格中,包括是否願意捐贈器官、遺體,以及希望在哪裡臨終往生、希望的葬禮儀式(如土葬、樹葬、海葬等)、喪禮儀式(如告別式、追思會)、希望如何處理網路社群帳號及數位個人資訊、是否依據個人宗教信仰安排照護細節等。冷氣清洗

衛福部雖在醫療決定書中強調,「其他照護與善終選項」部分並非一定要填寫,只是開放「表達意願」。但若有填答,其意願是否有強制力,還是「僅供參考」,已引發議論。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的相關細則最快4月底預告,屆時會公布5大臨床條件的認定標準,再蒐集各界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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